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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权人刻意隐瞒

发布时间:2016-3-11 20:02:58   点击数:
现在该如何是好?工作人员解答:本人可到人民法院申请该房屋的财产保全,房产局档案馆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的同时依法协助执行

据了解,这类案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该《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薄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薄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桂林晚报在线”,当房产证与登记薄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薄为准换句话说,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近日,张女士到桂林市房产局档案馆咨询,其诉称:几年前和丈夫共同购买了丈夫单位的集资房,并以丈夫的名字办理了产权证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于去年底与前夫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女儿跟随女方生活,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至今男方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尚未到房产管理局为其女办理转让手续几日前,男方私自从住所里拿走了房产证、土地证

注:“隐性共有产权人”是人们对房产证上没有记录、但对房产又拥有部分产权的当事人的俗称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继承、受赠(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为一方的除外)所得的房产桂林晚报广告部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有些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就成了隐性共有产权人《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因房产引起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

从常态来说,登记薄上的记载应该是正确的物权,如果登记薄上的记载存在虚假,交易秩序必须被破坏,登记薄的公示大为削弱《登记管理办法》也只是对登记机构明确了形式上的审查职责,而无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审查如果产权人刻意隐瞒,隐性共有人的权益将很难受到保障为减少民事纠纷、行政诉讼,也为使你的财产得到合法保护,作为产权“隐性共有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追加房产权利共有人,使“隐性共有人”显明化■孔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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